(2017)甘098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吉明、田桂琴与杨学林、谢忠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吉明,田桂琴,杨学林,谢忠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刘吉明,男。申请执行人:田桂琴,女。被执行人:杨学林,男。被执行人:谢忠宏,男。申请执行人刘吉明、田桂琴与被执行人杨学林、谢忠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吉明、田桂琴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甘0982执133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7262.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学林与申请执行人刘吉明、田桂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被执行人谢忠宏与申请执行人刘吉明、田桂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从2017年开始,每年12月31日以前交纳执行款30000元,直至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学林已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吉明、田桂琴与被执行人谢忠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迎春审 判 员 栗飞宇代理审判员 韩秀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段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