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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民初2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宋吉光与城阳区富益安义玻璃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吉光,城阳区富益安义玻璃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2882号原告宋吉光,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委托代理人徐宗健,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城阳区富益安义玻璃经营部,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前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14601971580。经营者付义文,该经营部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吉光与被告城阳区富益安义玻璃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吉光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吉光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吉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