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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51号秀珍大厦A座18楼。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安徽省滁州市天长西路169号。本院在受理安徽恒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02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嘉宇房地产有限公司存款2426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