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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执1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陈邦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台县国土资源局,陈邦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1136号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工人东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8349-0。法定代表人叶海明。被执行人陈邦县,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行审395号,责令被执行人陈邦县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96平方米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6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240元予以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陈邦县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邦县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立波天台县人民法院()稿纸签发:2017年月日核稿:2017年月日会签:2017年月日拟办人:2017年月日标题: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裁定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