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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拓诉被告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拓,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723号原告温拓,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吕强,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拓诉被告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温拓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拓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拓负担。审判长  蔡淑芳审判员  易京京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亢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