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古易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古易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17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桥南大道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6568635U。负责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勇,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古易,男,1988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古易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世忠人民陪审员 常光会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