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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7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郭万兵、郭维成、胡青灵与郭勇、郭垂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万兵,郭维成,胡青灵,郭勇,郭垂北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7财保4号申请人郭万兵,男。申请人郭维成,男。申请人胡青灵,男。被申请人郭勇,男。被申请人郭垂北,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郭万兵、郭维成、胡青灵与被申请人郭勇、郭垂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郭万兵、郭维成、胡青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勇、郭垂北名下在桂东县农商银行、桂东建设银行、桂东农业银行、桂东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或者被申请人郭垂北所有的轿车及被申请人郭勇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郭万兵以其本人所有的轿车、申请人郭维成以其本人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万兵、郭维成、胡青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郭勇、郭垂北名下在桂东县农商银行、桂东建设银行、桂东农业银行、桂东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650000元一年。二、如被申请人郭勇、郭垂北名下的银行存款余额不足,则在总额65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郭垂北所有的轿车及被申请人郭勇的房产一年。三、冻结申请人郭万兵所有的轿车、申请人郭维成所有的房产一年。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郭万兵、郭维成、胡青灵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扶增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