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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张国举与胡敏、胡建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举,胡敏,胡建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175号原告:张国举,男,1955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胡敏,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胡建宵,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举与被告胡敏、胡建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国举负担。审判员  张贵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素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