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张涛、王纪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张涛,王纪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1民初1043号原告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迎宾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于守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艳霞,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涛,男,198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王纪妮,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平至重渠县。原告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王纪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宗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艳霞、被告王纪妮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7日,被告购买原告化肥欠款83667元,写欠条一张,约定从欠款之日起,按月息1%计息,经多次追要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36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7日按月息1%计算);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涛未答辩。被告王纪妮辩称,被告张涛是我儿子,原告出具的欠条是我打的,我把张涛的名字写上的,欠款是事实,张涛知道这个事。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7日,被告购买原告化肥欠款83667元,被告张涛、王纪妮给原告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条欠金地苑2015年菊花、麦二季化肥款88027元(捌万捌千零贰拾柒元整)老丁已冲4360元,下欠83667元(捌万叁仟陆佰陆拾柒元整)。从欠款之日起月息1分计息。欠款人:张涛、王纪妮2015年10月27日”。被告张涛系被告王纪妮的儿子。经原告多次催要化肥款,二被告至今未付,为此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诚信履行,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购买原告化肥,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张涛、王纪妮应当按照约定给付价款。二被告对购买化肥欠原告83667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从欠款之日按月息1分起计算系原、被告双方自愿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西平县金地苑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化肥款8366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10月27日起按月息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46元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宗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琳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