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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英与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683号原告:郭英,女,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严梅,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郭英与被告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