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英与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英,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683号原告:郭英,女,1961年11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被告:严梅,女,1970年10月28日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住广南县。原告郭英与被告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郭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加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