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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邓洪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2号罪犯邓洪松,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2014)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洪松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罚金3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13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报请对罪犯邓洪松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以及技术教育等四个方面该犯表现较好,且获行政奖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邓洪松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属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邓洪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无证据证明其财产刑已执行,故应从严掌握,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洪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又新审 判 员 曹 亮审 判 员 王宗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晓亮书 记 员 张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