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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留义、刘栋梁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留义,刘栋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667号申请人丁留义,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申请人刘栋梁,男,198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十九层。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霞,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丁留义、申请人刘栋梁、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丁留义诉申请人刘栋梁、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丁留义各项损失9597元,于2017年5月21日付清。二、各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翠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