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1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邹杨与李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杨,李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382号之一原告:邹杨,男,汉族,1987年8月9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李万娟,女,汉族,1984年7月26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邹杨与被告李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案件于2017年3月2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向原告邹杨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现期限届满原告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费申请,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邹杨负担。审 判 长  罗 兰代理审判员  何高惠人民陪审员  方孝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