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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6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薛建斌与贾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建斌,贾红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6民初332号原告薛建斌。被告贾红香。原告薛建斌诉被告贾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本案由中间人协调处理,原告薛建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建斌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薛建斌负担。审 判 长  胡金保人民陪审员  石治国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瑞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