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阿东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严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8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组织机构代码:57619056-4。法定代表人:俞胜法,董事长。被执行人严阿东,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阿东小额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4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严阿东支付借款本金320988.31元、逾期利息20815.6元及逾期罚息、律师费1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1、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阿东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严阿东未有大额银行存款。2、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委托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严阿东房产信息。2017年3月30日,该院书面材料反馈,被执行人严阿东在江苏省苏州市无房产信息。3、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严阿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严阿东未实际履行。4、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到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严阿东房产信息,反馈材料显示被执行人严阿东在浙江省杭州市无房产信息。5、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阿东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严阿东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6、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再次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阿东银行存款、车辆及淘宝帐户信息,被执行人严阿东未有大额银行存款。7、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严阿东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被执行人严阿东未有大额银行存款及证券信息。8、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严阿东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被执行人严阿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通过谈话笔录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严阿东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988.31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0815.6元及逾期罚息、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60元、执行费人民币5050元,合计人民币352613.91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严阿东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建军人民陪审员 徐雨辰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华 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