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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陈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543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申请人:陈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申请人:陈某乙,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相应价值额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谢某某的财产���全申请。该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翘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