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金培松、程卫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培松,程卫忠,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金培松,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程卫忠,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程静,女,198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金培松与程卫忠、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金培松2017年2月2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程卫忠、程静给付执行款255050.00元,现程卫忠、程静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皖1881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道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