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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丁汉兴与太平财产巴西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43号丁汉兴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民初17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丁汉兴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丁汉兴各项损失18400元,限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逾期,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未履行,丁汉兴于2017年3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并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将案件执行款18400元执行完毕。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执行款18400元,申请人丁汉兴已全额领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43号申请执行人丁汉兴成与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