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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牟德红与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德红,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351号申请执行人牟德红。被执行人于斌。申请执行人牟德红与被执行人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和车辆,但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所查封的房屋亦被另案查封无法处置;所查封的车辆仅为查封的车籍,具体车辆查找不到,无法予以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克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琪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