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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行审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莘县国土资源局、梁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莘县国土资源局,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2行审110号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政府街013号。法定代表人徐启水,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红军,男,莘县国土资源局干部。被执行人梁伟,男,36岁,莘县妹冢镇东妹冢村人,住。申请执行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莘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梁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莘国土资罚字09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6)莘国土资罚字09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人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6)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莘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6)莘国土资罚字09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莘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莘国土资罚字(2016)09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交由妹冢镇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传义审判员  李子方审判员  米增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振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