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1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侯金英与杨国防、曹凤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英,杨国防,曹凤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5民初1290号原告:侯金英,女,1961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斌、赵秋娟,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杨国防,男,197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曹凤兰,女,197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侯金英与被告杨国防、曹凤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金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侯金英承担。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雨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