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祝某一、祝某二、祝某三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祝某一,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祝某五,祝某六,祝某七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333号原告:祝某,住德惠市。被告:祝某一,住德惠市。被告:祝某二,住德惠市。被告:祝某三,住德惠市。被告:祝某四,住长春市。被告:祝某五,住德惠市。被告:祝某六,住德惠市。被告:祝某七,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祝某一、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祝某五、祝某六、祝某七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祝某一、祝某二、祝某三、祝某四、祝某五、祝某六、祝某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邮寄费448元返还原告224元,由原告负担224元。代理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