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鹏与董超、赵阳、董毅、贾晓娇、王哲、张天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董超,赵阳,董毅,贾晓娇,王哲,张天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4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93年3月27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董超,男,1977年3月22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赵阳,女,1977年7月23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董毅,男,1981年5月1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贾晓娇,女,1986年12月19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王哲,男,1981年8月21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张天鹏,男,1978年12月1日生,住磐石市。申请执行人王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磐民一初字第6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给付308270.0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董超、赵阳、董毅、贾晓娇、王哲、张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执行费1450.00元由被执行人赵阳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岩代理审判员 林 涛代理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冯静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