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长寿、王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长寿,王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3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长寿,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执行人:王昌林,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章长寿与被执行人王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章长寿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昌林强制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强制执行请求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章长寿撤回对被执行人王昌林强制执行的申请,(2017)浙0523执90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鲍高峻审 判 员 孙发国人民陪审员 诸东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