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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行申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国宣与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国宣,益阳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5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国宣,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吴成军,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龙洲南路299号。法定代表人贺国伟,局长。再审申请人陈国宣因诉被申请人益阳市国土资源局限期腾地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9行终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国宣申请再审称:一、被申请人没有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程序重大违法,原审判决未认定被诉行为程序违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原审判决未适用上述规定,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层数、面积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改判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涉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益阳市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安置补偿资金已足额到位,再审申请人拒不交出土地,被申请人作出限期交出土地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再审申请人系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决定提起诉讼,对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作出前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征地决定与安置补偿决定等关联行政行为,本案只进行一般性审查。即本案只审查有权行政机关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有效的前期行政行为,再审申请人对前期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异议,应在对前期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或诉讼中解决,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再审申请人称被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没有事实依据。再审申请人称房屋面积、层数认定错误,补偿安置标准不合法等理由,属安置补偿争议,应按法律程序另行解决,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实施,不是本案审查范围。综上,陈国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国宣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