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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特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广州瞬奇实业有限公司与邓艳芬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7民特292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瞬奇实业有限公司,邓艳芬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特292号申请人:广州瞬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禹。委托代理人:李根,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邓艳芬。申请人广州瞬奇实业有限公司因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天劳人仲案【2016】430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广州瞬奇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申请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天劳人仲案字第4301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及理由:我公司与被申请人的兼职关系于QQ上有明确记录,被申请人得知我公司电脑曾格式化过,QQ聊天记录无备份,所以劳动仲裁开庭当日被申请人隐瞒并未出示兼职关系的记录,从而影响公正裁决。此外,我公司员工从恢复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中找到当时被申请人在家兼职时的聊天记录,记录中有被申请人对工作的疑问和电话来往交代工作事宜(见证据),综合上述证据和劳动仲裁开庭的内容,被申请人于我公司属于兼职关系,其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被申请人邓艳芬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的撤销仲裁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瞬奇实业有限公司撤销穗天劳人仲案字[2016]430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 群审判员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天平江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