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孙树香与杨建海、王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香,杨建海,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孙树香。被执行人杨建海。被执行人王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7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建海、王玲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杨建海、王玲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3387.72元(含执行费、诉讼费),一般债务利息以借款本金13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0月1日起支付至应付款项付清时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