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孟庆有与潘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有,潘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2执8号申请人:孟庆有,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本市新兴区北山街道。被执行人:潘安民,男,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隆鹏煤炭公司工人,现住本市新兴区欣源小区8号楼1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庆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安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1月04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01月06日向被执行人潘安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孟庆有与被执行人潘安民于2017年04月24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潘安民2017年4月24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孟庆有案件款29,0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余案件款12,393.94元及利息申请。二、执行费335.00元由被执���人承担。申请人孟庆有与被执行人潘安民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9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凤岐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姜飞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