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吴永发、黄树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陈达定,黄树成,吴永发,陈达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300号原告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陈达云,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高静,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达定,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邹贤平,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树成,男,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吴永发,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陈达昌,男,195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闵行,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陈达定、黄树成、吴永发、陈达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垫江县桂溪镇群山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员 胡先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麒军书 记 员 黄 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