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伟强与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强,王亮,冯伟强,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3民初590号原告:冯伟强,男,生于1979年5月4日,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王亮,男,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岐山县人,农民。原告冯伟强与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金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2月23日,被告打电话给原告,称有急事,向原告借款4000元。原告将4000元借给了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1张,并承诺三日内归还。2017年3月,原告见被告依然没有还钱,遂打电话询问被告,谁知被告一见是原告的电话,直接将电话挂断,拒接。其后,原告多次给其打电话并托人给其捎话,让给原告回个电话,但均无结果。现状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元。被告王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2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元,承诺三日内归还,并出具了借条。期满后,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原告遂状诉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据1张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借原告现金迟迟不予归还,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要求立即归还,合理合法,对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冯伟强借款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王亮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金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常海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