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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宝强与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宝强,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周茂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921行初7号原告王宝强,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委托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东平县城东山路023号。法定代表人林昭宏,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龙,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东风,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科科长。第三人周茂才,男,196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宝强诉被告东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其他行政处理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宝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宝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宝强负担。审 判 长  何敬平审 判 员  孙中社人民陪审员  胡秋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会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