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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董宝成与董玉梅、王贵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宝成,董玉梅,王贵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862号原告:董宝成。被告:董玉梅。被告:王贵臣。原告董宝成与被告董玉梅、王贵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中所列被告地址不正确,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其他正确的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宝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