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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唐子健与张晓云、常伟伟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子健,张晓云,常伟伟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253号原告:唐子健,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委托代理人:赵春艳,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云,女,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常伟伟,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唐子健诉被告张晓云、常伟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唐子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晓云、常伟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子健撤回起诉。本��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3020元,减半收取440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唐子健负责交纳。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人民陪审员  李樊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颖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