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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执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凯、毛磊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凯,毛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贡井执字第355-3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刘必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凯(已故),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毛磊,女,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贡井执字第3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委托四川内江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毛磊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汇东新区绿盛社区居委会4组10栋2单元12号房屋,经三次拍卖流拍。2016年9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2015)贡井执字第355-2号裁定将该房屋作价5004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毛磊所有的位于自贡市汇东新区绿盛社区居委会4组10栋2单元12号房屋(产权证号X)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淙仁审判员  龙云亮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