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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曹茂华、石教雄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曹茂华,石教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冶市新冶大道1-15号。法定代表人陈敬才,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曹茂华。被执行人石教雄。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茂华、石教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14415.6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冶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茂华、石教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院依法对此案终结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2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