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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与被告骆洪友、姜利华、骆洪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骆洪友,姜利华,骆洪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550号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良.被告:骆洪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被告:姜利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被告:骆洪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与被告骆洪友、姜利华、骆洪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