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与被告骆洪友、姜利华、骆洪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骆洪友,姜利华,骆洪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550号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熙良.被告:骆洪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被告:姜利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被告:骆洪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华。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与被告骆洪友、姜利华、骆洪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成都前景商品汽车接转服务部承担。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