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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赵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14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法定代理人付建玲,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负责人于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向法院交纳案款,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于立案执行之前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赵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毛善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