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郑开红与吴云东郑雄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红,郑雄,吴云东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138号原告郑开红,男,196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邓亚,重庆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雄,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吴云东,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开红诉被告郑雄、吴云东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开红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开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原告郑开红承担。审判员 刘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孔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