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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0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X与被执行人张XX、张XX、张XX法定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吴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张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张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员,住锦州市凌河区。申请执行人吴X与被执行人张XX、张XX、张X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2017)辽0703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703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