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西省萍乡市思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萍乡市思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13民初310号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下埠镇光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13794779422X。法定代表人:夏淑义。被申请人: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江重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5427814-7。法定代表人:XX发。被申请人: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照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3051862991。法定代表人:蒋莉。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27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27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省萍乡市思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重庆贵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孟仲季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