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孟令奇与庞德标、孙四朋(孙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奇,庞德标,孙四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80号原告:孟令奇。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忠。被告:庞德标。被告:孙四朋(孙四鹏)。原告孟令奇与被告庞德标、孙四朋(孙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令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9日被告庞德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5000元,由被告孙四朋担保。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孟令奇提供的被告庞德标、孙四朋(孙四鹏)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现不能提供被告庞德标、孙四朋(孙四鹏)准确的送达方式,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可视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令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