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民初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罗兰花与陈军文、甘肃骋达运输集团刘家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兰花,陈军文,甘肃骋达运输集团刘家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焦世前
案由
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2923民初1812号 原告:罗兰花,女,汉族,生于1964年10月4日,小学文化,住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映伟,系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军文,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8日,初中文化,住永靖县。 被告:甘肃骋达运输集团刘家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骋达运输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世,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华,系该公司保险业务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靖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永靖支公司),住所地永靖县刘家峡镇川东路121号。 负责人:孔小宝,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华,系人保财险永靖支公司查勘理赔负责人。 第三人:焦世前,男,汉族,生于1972年9月21日,住甘肃省永靖县,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胜福,男,汉族,生于1989年3月27日,住甘肃省永靖县。系焦世前表弟。 本院审理的原告罗兰花与被告陈军文、骋达运输公司、人保财险永靖支公司、第三人焦世前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兰花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兰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1元减半收取1020.5元,由罗兰花负担。 审 判 长 姚华 人民陪审员 田瑞亭 人民陪审员 焦芬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