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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8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丽英与吴四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英,吴四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8民初361号原告李丽英,女,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曹云霞,河北瀛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四辈,男,汉族,1968年2月16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英与被告吴四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丽英负担。审判员  许继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