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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吕哲颖、深圳博圻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哲颖,深圳博圻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利百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6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哲颖,男,195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博圻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水口村北巷12号B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076385。法定代表人:欧金满,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泉州利百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浮桥兴贤路石崎工业区453-1厂房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86941573M。法定代表人:卢小梅,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吕哲颖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博圻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利百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2民初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吕哲颖称泉州市丰泽区是其住所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吕哲颖虽然主张其住所地是丰泽区,但被上诉人即另一原审被告泉州利百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是鲤城区,有泉州市鲤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吕哲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林美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速 录 员  李心诗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