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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其新与被执行人张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其新,张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989号申请执行人:张其新,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出生,个体,现住新疆哈密市。被执行人:张卫东,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新疆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2403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张其新与被执行人张卫东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44120.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银行、房产、车管部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淑  芬审判员 田     仲审判员 艾尼瓦·司坎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