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2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温碧兰与曾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碧兰,曾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2940号原告温碧兰,女,汉族,196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委托代理人张仕勇,男,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原告丈夫。被告曾亢,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碧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8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7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白 松 灵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嘉玮(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