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与杨俊涛、陶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杨俊涛,陶书华,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22民初6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住所地:临颍县人民路中段。负责人:潘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付强,该行综合管理部法务人员。被告:杨俊涛,男,汉族,1976年5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陶书华,女,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杨俊涛妻子。被告:陶要伟,男,汉族,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被告:孙娜,女,汉族,1987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临颍县,系陶要伟妻子。被告:朱志强,男,汉族,1968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临颍县。被告:张秋芳,女,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住临颍县,系朱志强妻子。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以下简称临颍邮政银行)与被告杨俊涛、陶书华、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颍邮政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俊涛、陶书华、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临颍邮政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六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705.22元、利息及罚息1048.30元及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等(以邮储信贷管理系统为准);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诉讼或仲裁、送达、保全等费用)由六被告承担;3、解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1日,原告与六被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告与杨俊涛、陶书华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告向杨俊涛、陶书华发放贷款10万元,期限24个月,约定年利率13.5%,逾期利率17.55%,6个月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被告杨俊涛自2016年11月22日起开始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部分贷款后仍下欠本金27705.22元、利息及罚息1048.30元。杨俊涛、陶书华、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缺席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1日,杨俊涛、陶书华(二人系夫妻关系)与临颍邮政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100000元,期限24个月(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年利率13.5%,贷款用途为购木材,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逾期年利率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当日,杨俊涛、陶书华、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六人与临颍邮政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临颍邮政银行按约定向杨俊涛、陶书华发放了借款。借款后,杨俊涛、陶书华分批清偿借款本金74294.78元、利息16006.42元、罚息453.13元。2017年3月24日,原告起诉之后,杨俊涛、陶书华又偿还借款2000元。截至2017年3月27日,杨俊涛尚欠借款本金25705.22元。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联保协议书、借据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逾期利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临颍邮政银行与杨俊涛、陶书华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临颍邮政银行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向杨俊涛、陶书华发放借款的义务,杨俊涛、陶书华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杨俊涛、陶书华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责任。杨俊涛、陶书华、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六人与临颍邮政银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协议约定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对其他小组成员的债务承担100%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杨俊涛、陶书华、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互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因此,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应当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并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上述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杨俊涛、陶书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颍县支行借款本金25705.22元及利息和罚息。(利息和��息自2017年3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7.55%计算至履行之日止)二、陶要伟、孙娜、朱志强、张秋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2元,由杨俊涛、陶书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宏伟代理审判员 马晓亚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旭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