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2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迟英伟与迟文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英伟,迟文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344号原告:迟英伟,男。被告:迟文婧,女。迟英伟与迟文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迟英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英伟与被告迟文婧已对买卖合同纠纷自行和解,原告迟英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迟英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彦武人民陪审员 苏文博人民陪审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