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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22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迟英伟与迟文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英伟,迟文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22民初344号原告:迟英伟,男。被告:迟文婧,女。迟英伟与迟文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迟英伟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迟英伟与被告迟文婧已对买卖合同纠纷自行和解,原告迟英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英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迟英伟负担。审 判 长  张彦武人民陪审员  苏文博人民陪审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