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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103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吴福与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游晓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游晓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10393号之一原告:吴福,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奇,重庆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号原农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4776127T。法定代表人:朱明华,董事长。被告:游晓渝,女,197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吴福与被告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游晓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原告吴福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阳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盛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