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7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乌尼日宝音与呼和、丙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尼日宝音,呼和,丙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民初206号原告乌尼日宝音,男,1984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事业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呼和,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被告丙寅,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事业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原告乌尼日宝音诉被告呼和、丙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尼日宝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尼日宝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尼日宝音撤诉。案件受理费6746元,减半收取计3733元,由原告乌尼日宝音负担。审判员  包振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光磊 来源: